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7號原告聯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姜萍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 黃秀梅立國企業商行被告甲○○被告 陳桂隆 即東尊企業社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丁○○被告 李建勝 即智勝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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