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1號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上聲請人聲請准予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