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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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起訴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於00年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吳俊龍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