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89號聲請人 卓湘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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