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 鍾芝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慶龍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對於追加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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