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簡字第212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簡字第2121號),業於民國98年9月28日經本院簡易判決終結,其案件之第一審繫屬已不復存在;而原告遲至98年10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本院,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足憑,其附帶民事訴訟已無程序可資依附,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田幸艷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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