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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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按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分別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營偵字第九五七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可稽,而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商品,有卷附證明書及仿冒品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並經聲請書載於附表足佐(見附件),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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