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70號
原   告  羅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並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
;如係請求一定金額,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併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如數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
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其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之姓名、年
籍資料,亦未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致本院
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且本件訴
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不能特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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