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黃昱撰
       劉承穎
被   告  張福堆
       蔡明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宏義   住桃園市○鎮區○○街○○巷○號
被   告  張文宏   住金門縣○○鄉○○村○○0號
       張福柄   住金門縣○○鄉○○村○○00號
       張福潭   住同上
       張玉縹   住同上
       張玉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
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件中編號10之所在地或名稱欄所示「金門縣○○鄉
○○段○○○號(土地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門縣○
○鄉○○村段○○○號(土地範圍:全部)」;編號14之所在地或名
稱欄所示「金門縣○○鄉○○段○○號(土地範圍:1/5)」之記載
,應更正為「金門縣○○鄉○○村段○○號(土地範圍:1/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並
經原告於108年11月19日具狀聲請更正,爰依上開規定更正
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一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