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調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526號
原   告 柏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和仁鄭永春葉武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附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登
  記謄本,應補提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共有人之年
  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現場彩色照片,並以地籍圖及照片標示被告地上物現
  狀及占用位置等情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原告訴請拆屋還地,應以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面積之交易價額
  計算裁判費,原告應將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如前
  案判決書附圖三)套繪地籍圖後,特定占用土地之面積為何
  ,並依系爭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告現值,計算本
  件訴訟標的,復據此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除已繳
  納之1,5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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