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841號
聲 請 人  賴俊仁
訴訟代理人  張方 俞律師
       呂思頡 律師
被   告  賴宗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路○○○巷○號騰空遷讓交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騰空
遷讓交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算,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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