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楊富翔 被告 陳逸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4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黃琴媛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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