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 陳阿忠 被告 白錦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8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9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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