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浩志 被上訴人 袁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其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該等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已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3年8月1日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其事實、證據。茲限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魏于傑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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