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93號被告 鄒明杰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鄒明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矚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採簡易判決處刑,嗣後受命法官旋將斯時在押之被告諭知可得具保停止羈押,迄於民國103年7月30日便即交保釋放,現下被告既處人身未受羈押拘束之狀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則其洵非仍屬本院在押之人犯,儘管曾向本院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已然無權審酌是否准其具保停止羈押,僅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