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正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吳正興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正興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