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47號原告 謝効璟 被告駿誠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泳助 訴訟代理人 曾文政 被告陳泳助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就下列事項提出確認:㈠被告駿誠物業有限公司應查明,本件原告主張之借款,究係
被告駿誠物業有限公司所借,或被告陳泳助所借,而由被告駿誠物業有限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㈡被告駿誠物業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應於出庭時,提出公司之
在職證明,及被告駿誠物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資料,如有接受被告陳泳助之委任,並請一併提出被告陳泳助所出具之委任狀。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