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55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506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承家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8日以電子書狀聲請對債務人吳承家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早於113年2月12日即債權人聲請執行前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