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7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7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7699號債權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吳夙璘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教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股金債權,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中正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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