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黃國輝 被告 林斯興 訴訟代理人 羅芸祁 律師
黃郁炘 律師 邱雅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吳昱農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