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永豐順營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恆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4,434元(壹仟零肆拾柒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224元(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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