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戊○○右原告與被告丙○○、乙○○、甲○○、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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