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一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柒拾伍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貳元││├────────┼────────────┼──────────────────┤│第一審送達郵費│柒拾叁元│原繳叁佰肆拾元,嗣已退郵貳佰陸拾柒元││││,計柒拾叁元。│├────────┼────────────┼──────────────────┤│合計│貳萬貳仟零柒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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