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何通夫 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丁○○等二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等二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叁佰捌拾元││├────────┼────────────┼──────────────────┤│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肆佰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叁佰肆拾伍元│原繳伍佰壹拾元,嗣已退郵壹佰陸拾伍元││││,計叁佰肆拾伍元。│├────────┼────────────┼──────────────────┤│合計│壹萬壹仟壹佰柒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