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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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聲請人 邱子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應限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而所在不明者,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於民國100年9月13日於臺中市○○區○○○路○○○號遺失票據號碼AI0000000、AI0000000,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50,000元、200,000元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該系爭支票業經第三人分別於同年月20日、19日提示,此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於同年月28日所提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在卷可稽。顯見系爭支票所在即非不明,不符首揭條文意旨,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55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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