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詹彩雲 被告 高培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