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立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6617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本件被告張立靖經檢察官以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石達政及 姚淑芬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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