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哲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哲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曾哲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審│期│判決│期│├──┼───┼───┼───┼─────┼────┼───┼──┼───┤│1│持有第│有期徒│99年7│99年度偵字│本院99年│99年11│同前│99年12│││二級毒│刑6月│月28日│第27477號│度簡字第│月23日││月19日│││品││││第9433號││││├──┼───┼───┼───┼─────┼────┼───┼──┼───┤│2│施用第│有期徒│99年9│99年度毒偵│本院99年│100年│同前│100年│││二級毒│刑7月│月26日│字第7390號│度易字第│3月4││3月28│││品││││3525號│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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