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林梅珍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被   告  張阿李
       張美蘭
       張美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傅品萱   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