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林梅珍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被 告 張阿李
張美蘭
張美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傅品萱 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