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37號再審原告 黃泰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周佑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5,2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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