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25號原告明昕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賢 被告 徐家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24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昌澤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