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聲請人 雷佈芬 代理人 鄭翔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0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7人×10份=3,01
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㈠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㈡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㈢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8年6
月5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108年6月5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㈤聲請更生前2年有無從事無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
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㈥債務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效
之時間、相對人及履行期間及契約內容分別為何?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6年6月5日起至108年6月4日止所有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基本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至少「最近
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6年6月5日起至108年6月4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調解聲請狀所載?
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生活支出依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1萬7,599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金額是否仍主張為1萬7,599元?
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聲請人提出其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繳交保費之相關單據,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6月5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6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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