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施豪威 (即 施秀川 之承受訴訟人)
施豪佑 (即施秀川之承受訴訟人)
施曉玟 (即施秀川之承受訴訟人)
施瀞捷 (即施秀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施芳秀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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