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嘉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嘉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10月,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1年9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6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業於111年9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98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