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31號原告 陳俊麟 被告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