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奕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奕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奕賢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