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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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告 曹登傑 被告 曾睦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的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的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的聲明及陳述。
三、「刑事訴訟命令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睦美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判決無罪在案,則依照上述規定所示,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起的這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的訴訟既經駁回,他所提出的假執行聲請,也失去依附,應一併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蔡英雌法官趙書郁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