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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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債權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豐 戊債務人 吳益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57,4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益昌│自民國105年│至民國105年│年息1.5%│││359938││5月2日起│6月1止││││元│├──────┼──────┼───────┤││││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6個│││││6月2日起││月以內者,按年│││││││息2.677%加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677%加二成│││││││計息│├──┼───┼─────┼──────┼──────┼───────┤│002│新臺幣│吳益昌│自民國105年│至民國105年│年息1.5%│││197490││6月2日起│7月1止││││元│├──────┼──────┼───────┤││││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6個│││││7月2日起││月以內者,按年│││││││息2.677%加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677%加二成│││││││計息│└──┴───┴─────┴──────┴──────┴───────┘┌──────────────────────────────────┐│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益昌│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6個│││359938││6月2日起││月以內者,按年│││元││││息2.677%加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677%加二成│││││││違約金││││││││├──┼───┼─────┼──────┼──────┼───────┤│002│新臺幣│吳益昌│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6個│││197490││7月2日起││月以內者,按年│││元││││息2.677%加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677%加二成│││││││違約金│└──┴───┴─────┴──────┴──────┴───────┘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