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鋅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鋅瑜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於民國98年10月5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期前、緩刑期間內即97年年底某日起、98年1月31日、98年2月16日起至99年5月3日止等時間因故意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7月30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鋅瑜前於90年10月8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並於98年10月5日確定在案。而其於緩刑期前、緩刑期間內即97年年底某日起、98年1月31日、98年2月16日起至99年5月3日止等時間因故意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業於102年7月3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固堪認定。惟受刑人之現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村○○路○○○號,復查無受刑人現有羈押於臺灣桃園看所所或在臺灣桃園監獄入監執行之情事,此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顯見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均非在本院轄區,據此,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將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撤銷,於法即屬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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