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8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三敏於民國107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19日止累計39,676元正未給付,其中39,187元為本金;48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三敏於民國106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11月06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19日止累計111,705元正未給付,其中109,757元為本金;1,94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三敏於民國105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19日止累計578,244元正未給付,其中553,611元為本金;24,63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07年度司促字第218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三敏│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39187││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三敏│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109757││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三敏│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1%│││553611││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