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185號債權人瀋陽大地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玉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禺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
。㈡補正黃玉欣現為瀋陽大地住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