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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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4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秀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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