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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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宗濃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福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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