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4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林政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4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5,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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