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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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350號

原告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若涵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林嘉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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