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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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家瑋

劉哿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映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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