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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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3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殿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