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二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將品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倫忠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
二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將品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
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之代表人葉倫忠所非法聘僱者係德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聘僱,聘僱期間為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至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止,甫於九十年
一月八日逃逸之外國勞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右揭事實,業經另案被告葉倫忠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無訛,核與證人即泰國籍外
國勞工JANTHADUANGDAORUANG於警訊中陳述情節相符,並有原雇用人 張文彥 於警
訊中之證述,及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在卷足憑,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三
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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