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七二號
原告丁○○右原告與被告甲○○、丙○○、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 肆拾陸萬壹仟伍佰零叁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貳萬零伍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貳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