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94號

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許嘉欽

被告 呂振豪

陳芸錡陳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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